—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东莞XX电器有限公司(第三次扩建)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吴伙瑜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上元路82号
地理坐标(北纬22°50'56",东经114°9'45")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854家用厨房电器
具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五、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
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13000环保投资(万元)500
环保投资占比(%)38施工工期已建成厂房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
2
)
8000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
无
规划情况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无
其他符
合性分
析
(一)产业政策及选址可行性分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使用的生产设备、工艺、产品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令,2021
年12月30日)中限制、淘汰类,也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
—2—
(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中禁止或许可事项,故项目使用的工艺及设
备属于允许类,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2)选址可行性分析
①与城市规划相符性分析
项目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上元路82号,根据《东莞市清溪镇城市
总体规划修改(2016-2020年)》近期建设规划图可知,项目用地规划属于
工业用地(详见附图2),根据清溪镇总体规划(2016-2020年)》土地利
用现状图可知项目用地现状为工业用地(详见附图3)。项目用地符合东莞
市清溪镇城市总体规划。
项目没有占用基本农业用地和林地,符合城镇规划和环境规划要求。故
项目选址是合理的。
②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
1、本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溪上元路82号,项目选址不在
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
2、本项目所在地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不属于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
3、根据《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47号]),项目所在区
域属于声环境2类区(详见附图6),不属于声环境1类区。
4、与东莞同沙-清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项目地理位置图,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自然保护区为东莞同沙-清溪市
级自然保护区。根据《东莞同沙-清溪市级自然保护区矢量化成果》,本项
目不在东莞同沙-清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具体位置关系详见附图9。
综上,本项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从事电器用品
的生产,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本项目不在该清单范围内。
综上,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项目与“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分析
1、项目与“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
环评〔2016〕15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本项目与所在区
域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
.
—3—
行对照分析,见下表:
表1-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编
号
类
别
文件要求项目对照分析情况
符合
性
1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
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
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
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
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
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
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
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
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
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
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
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
设等人为活动。
本项目位于东莞市清溪镇
松岗村上元路82号,所
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符合
2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考、
省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稳步提升,
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大气环境质
量继续领跑先行,PM2.5年均浓度
率先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期二
阶段目标值(25微克/立方米),
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
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
管控。近岸海域水体质量稳步提
升。
项目所在区域的大气、地表
水环境质量现状达标。本项
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
有非甲烷总烃、VOCs、颗
粒物,排放量不大,废气经
过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围
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注塑工
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
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
网,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
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
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B级标
准的较严值后排放至市政
截污管网后排入东莞市清
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
后达标排放。
符合
3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
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
岸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
国家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
项目生产过程的电能、自来
水等消耗量较少,所在区域
水、电等资源充足,不会超
出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4
编
制
生
态
环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
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
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
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
项目主要从事家用电器产
品的加工生产,属于C3854
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不属
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年版)》(发改体改
符合
.
—4—
境
准
入
清
单
规〔2022〕397号)及《关
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负面清单(2017年
本)的通知》(东环办〔2017〕
31号)中的禁止准入事项,
符合准入清单的要求。
5
“一
核
一
带
一
区”
区
域
管
控
要
求
1.珠三角核心区。对标国际一流湾
区,强化创新驱动和绿色引领,实
施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区
域布局管控要求。筑牢珠三角绿色
生态屏障,加强区域生态绿核、珠
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入海河口等生
态保护,大力保护生物多样性。积
极推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
横琴等区域重大战略平台发展;引
导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先进材料
等战略性支柱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发展,已有石化工业区控制规模,
实现绿色化、智能化、集约化发展;
加快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
装备制造、前沿新材料、区块链与
量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禁止
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
业自备电站,推进现有服役期满及
落后老旧的燃煤火电机组有序退
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逐
步淘汰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管网
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逐步
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
止新建、扩建水泥、平板玻璃、化
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
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推广应
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
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
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
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除金、银等
贵金属,地热、矿泉水,以及建筑
用石矿可适度开发外,限制其他矿
种开采。
本项目位于东莞市清溪镇,
属于“一核一带一区”的珠三
角核心区。项目不设锅炉,
项目主要从事电器制品的生
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
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的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49 号令,
2021 年12 月30 日)中所列
限制和淘汰类,不属于水泥
、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
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
铁、原油加工等项目,与区域
布局管控要地相符。项目不涉
及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
料。
符合
能源资源利用要求。科学实施能源
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
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
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现煤炭消费
总量负增长。率先探索建立二氧化
碳总量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碳排放
达峰。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优化调整
储油库、加油站布局,加快充电桩、
加气站、加氢站以及综合性能源补
给站建设,积极推动机动车和非道
本项目驱动能源均使用电能,
不属于高耗能、高耗水行业,
与能源资源利用要求相符。
符合
.
— 5 —
路移动机械电动化(或实现清洁燃
料替代)。大力推进绿色港口和公
用码头建设,提升岸电使用率;有
序推动船舶、港作机械等“油改气”、
“油改电”,降低港口柴油使用比例。
鼓励天然气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
和大工业用户直供,降低供气成
本。推进工业节水减排,重点在高
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改造,提高工业
用水效率。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
度,保障生态流量。盘活存量建设
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在可核查、
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项目原则上
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挥发性有
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以臭氧生成
潜势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推进
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全面加强
无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
治理。现有每小时35 蒸吨及以上
的燃煤锅炉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治
理,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
炉加快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实行水
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杆管理,严格
执行茅洲河、淡水河、XX河、汾
江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的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实施减量替代。电镀专业
园区、电镀企业严格执行广东省电
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探索设立区
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提质增效。率先消除城中村、老旧
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
处理设施空白区。大力推进固体废
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
化处置,稳步推进“无废城市”试点
建设。加强珠江口、大亚湾、广海
湾、镇海湾等重点河口海湾陆源污
染控制。
本项目生产产品为家用电器
产品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有
机废气,该部分排放废气原
则上需要申请总量,由东莞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清溪镇
区域的总量储备情况统一
调配。项目不设置锅炉,属
于淡水河流域,本项目生活
污水通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
标后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
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注塑成型
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
排。故本项目与污染物排放
管控要求相符。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要求。逐步构建城市
多水源联网供水格局,建立完善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惠
州大亚湾石化区、广州石化、珠海
高栏港、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等石
化、化工重点园区环境风险防控,
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
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实环境风
本项目拟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
度,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
按要求进行申报转移,不在
项目内处理,与环境风险防
控要求相符。
符合
.
— 6 —
险应急预案。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
力,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全过程
跟踪管理;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
系,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
构优化。
6
环
境
管
控
单
元
总
体
管
控
要
求
根据‘三线一单’管控方案,环境管
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重点环境管
控单元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
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
点,加快解决资源环境负荷大、局
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差、生态环境
风险高等问题。省级以上工业园区
重点管控单元。依法开展园区规划
环评,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管理要
求,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发布
环境管理状况公告,制定并实施园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
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提升风险防
控及应急处置能力。周边1 公里范
围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
地、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
区域的园区,应优化产业布局,控
制开发强度,优先引进无污染或轻
污染的产业和项目,防止侵占生态
空间。纳污水体水质超标的园区,
应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应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
等量或减量替代。造纸、电镀、印
染、鞣革等专业园区或基地应不断
提升工艺水平,提高水回用率,逐
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石化园区
加快绿色智能升级改造,强化环保
投入和管理,构建高效、清洁、低
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本项目属于广东省陆域重
点环境管控单元。项目主要
从事电器制品加工生产,不
属于化工行业,所在位置不
属于省级以上工业园,项目
附近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
保护地、饮用水水源。
符合
水环境质量超标类重点管控单元。
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开展
江河、湖泊、水库、湿地保护与修
复,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承载力。严
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
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
以城镇生活污染为主的单元,加快
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
重点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
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
动提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和浓
度,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效
能。以农业污染为主的单元,大力
本项目位于东莞市清溪镇上元
路82 号,不属于省级以上工
业园,也不属于耗水量大的企
业,生活污水通过三级化粪池
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管道
排入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
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注塑
成型冷却水以及废气设施
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定期补充新鲜用水,前处理
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
理后100%循环利用,水帘
柜废水定期补充损耗量,并
更换,更换废水交资质单位
符合
.
— 7 —
推进畜禽养殖生态化转型及水产
养殖业绿色发展,实施种植业“肥
药双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
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配套设施
建设,强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
回收处理,本次扩建水帘柜
废水没有增加变化。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类重点管控单
元。严格限制新建钢铁、燃煤燃油火
电、石化、储油库等项目,产生和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项目,以
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
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
的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逐步搬
迁退出。
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高排放重
点管控区,不属于钢铁、燃烧
燃油火电、石化、储油库等产
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项目,也使用低挥发性油墨
与油漆。因此,本项目的建
设与重点环境管控单元管
控要求相符。
符合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的要求。
2、项目与东莞市“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东府〔2021〕
44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1-2 与(东府〔2021〕44 号)相符性分析
序
号
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结论
1
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生态保护红线
和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
进行管控。一般生态空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
为,一般生态空间内的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
进行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
项目选址不涉及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2
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引导工业项目
入园集聚发展。严格高耗能、高排放(下称“两
高”)行业产业布局,新建、扩建石化、化工、
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
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构建1+6+1”的化工产业发展格局,控制立沙
岛化工基地发展规模,引导立沙岛化工基地
转型升级。严格管控“两重点一重大”4 危险化
学品项目建设,除立沙岛化工基地外,全市
其余区域原则上严禁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项目。推动化学制浆、电镀、
鞣革、印染等重点污染项目集聚发展,新建、
迁建项目需进入专业基地集中管理。积极推
进电子信息制造、金属制品、电气机械及设
备制造、家具制造等战略支柱产业绿色转型
升级发展,加快培育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
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集群规
本项目为属于家用
电器产品制品,不属
于两高行业,也不属
于危险化学品生产
项目。
符合
.
— 8 —
模化、集约化发展,除重点建设项目外,新
建、迁建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
刻、钝化、电泳等涉水表面处理工艺的项目
需进入专业基地或共性工厂。
3
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 含量限值标准
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原辅材料项目。
项目生产过程中使
用水性油墨、水性油
漆等100%,不使用
高挥发性原料
符合
4
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
全市新建、扩建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全
面淘汰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已建成的高污染
燃料设施必须按期停用或改用清洁能源;禁
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
电站,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
散供热锅炉。
本项目设备均用电,
不设锅炉。
符合
5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合理确定重点防控的
重金属污染区域。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
属产生和排放。
符合
6
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建立用水
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执行《广
东省用水定额》,电力、纺织印染、造纸、
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
行业需达到先进定额标准,提高电镀、印染
等专业基地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水平。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
水行业。
符合
7
实施重点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
氮、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总量控制,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向重大发展平
台、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业园区、战略性
产业集群倾斜,重大项目和优质倍增计划企
业建设项目所需指标由市储备调配。环境质
量不达标区域,建设项目需符合环境质量改
善要求。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全市
建设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等量替代,挥
发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纳污水体超标
或重点水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区域内,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水污染物减量替
代。
本项目无氮氧化物
产生和排放,排放的
挥发性有机物实行
以新带老削减,不新
增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排放的化学需氧
量、氨氮属于为生活
污水产生,归入污水
处理厂总量,不额外
新增。
符合
8
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总量管控工作,新、
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
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
量替换”的原则,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内重
点重金属排放量只减不增。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
属的产生和排放。
符合
9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以臭氧生
成潜势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广低
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加强重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力度,全面加强无组
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治理。统筹大
气污染治理攻坚和碳排放达峰行动,加快自
备电厂“煤改气”和火电厂退役关停工作;严
项目生产过程中使
用挥发性原料(水性
油墨、水性油漆等),
使用比例为100%。
本项目设备均用电,
不设锅炉。
符合
.
— 9 —
格实施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分级管控,全面
推动 B 级及以下企业工业炉窑燃料清洁化
替代;开展天然气锅炉降氮脱硝治理,进一
步削减氮氧化物排放。
10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城镇污
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提高城镇生活污水
收集处理率,落实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
管理要求。茅洲河、XX河流域严格执行《茅
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淡水河、
XX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专业
基地、电镀企业严格执行《广东省电镀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无组
织排放控制标准,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 要求。积极推
动涉及生产废水和VOCs 排放的企业安装主
要污染物全过程智能监控设施,实施环境污
染第三方治理。
项目主要从事家用
电器制品的加工生
产。项目在淡水河流
域,冷却水与喷淋水
循环使用不外排,水
帘柜废水定期补充
损耗量,定期更换,
更换废水交资质单
位回收处理,前处理
废水 100% 循环利
用,本次扩建不新增
水帘柜废水;生活污
水经预处理后纳入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
理;项目属于工业园
外涉VOCs 排放。故
项目自行监测计划
及废气处理设施需
委托第三方处理。本
项目为排污许可登
记管理项目,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
和核发技术规范 橡
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HJ1122—2020)可
知,项目无需安装污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
设施,但需配合生态
环境部门安装主要
污染物全过程智能
监控设施并实施联
网监控。
符合
长安镇重点管控单元
11
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98 个,其中陆域 85 个
,海域13 个,包括优先保护单元、点管控单元
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区域布局管控:
1-1.【产业/鼓励引导类】长安镇重点管控单元鼓
励发展电子、五金模具、饰品制造产业。鼓励
建设智能终端产业集聚区,建设消费类锂电池
生产基地。合理发展生物医药产业。通过城市
更新改造,重点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提升片
区的服务水平。
1-1.项目属于C3854家
用厨房电器具制造,不
属于鼓励类,但也不属于
禁止类。
1-2.项目产生的VOCs
实行总量两倍削减量
替代,不属于大气环境
优先保护区,符合该要
求。
1-3.项目建设不涉及重
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
符合
.
— 10 —
1-2.【大气/综合类】长安镇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
物实行两倍削减量替代,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
放量。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
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大气环境优先保
护区内已有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引导逐
步退出。
1-3.【土壤/综合类】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空间布
局,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1-4.【生态/禁止类】东莞大岭山地方级森林自
然公园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
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
;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
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
质树种。
该要求。
1-4.项目不在东莞大岭
山地方级森林自然公
园内,项目建设已建成
厂房,不存在种植劣质
树种等情况,符合该要
求。
12
能源资源利用:
2-1. 【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长安镇万元国内
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
水总量等指标达到市下达要求。
2-2.【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
度“双控”,长安镇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利用效
率达到市下达要求;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
(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3. 【能源/禁止类】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新建、
扩建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2-1.项目用水仅为冷却
用水、前处理用水100%
回用于清洗工序及生
活用水,不属于高耗
水,符合该要求。
2-2.项目不属于高能耗
项目,符合该要求。
2-3.项目属于C3854家
用厨房电器具制造行
业,不涉及锅炉建设,符
合该要求。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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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3-1.【水/鼓励引导类】在茅洲河流域排放废水需
按照《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
限值要求执行。
3-2.【水/鼓励引导类】实施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
化厂提标工程,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长
安霄边第四工业区处理站。新建、改建和扩建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
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及《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130-2018)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长安镇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
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
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
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全面推进建筑小
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
改造,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率。
3-4.【大气/综合类】区域内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
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采用
最佳可行污染控制技术;严格共性工厂外的石
化和化工、工业涂装(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
3-1.项目生活污水预
处理后排达到广东省
《水污染物排放限
值》(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
道 水 质 标 准 》
(GB/T31962-2015)
B 级较严值排入市政
管网,经市政管网引
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
理达到《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8918-2002)
一级A 标准、《淡水
河、XX河流域水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DB44/2050-2017)
第二时段限值中的
较严值标准后达标排
放及广东省《水污染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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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产品修理业除外)、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新
增VOCs排放项目审批。
3-5.【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
控区内应引导工业项目集聚发展,引导涉VOCs
排放的现存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挥发性有机物
共性工厂。
3-6.【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内应全
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 VOCs 重点企业
分级管控,限制新建、扩建排放氮氧化物、烟
(粉)尘的建设项目。
3-7.【土壤/鼓励引导类】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